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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-04-14

〔記者林良哲、洪素卿/綜合報導〕森森百貨電視購物主持人蔡佩芬,邀請藝人寇乃馨代言減肥產品「味丹胺基酸激塑燃燒組」,提及該產品能提升代謝、燃燒脂肪等,檢方認為已涉及保健功效,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將蔡女及森森百貨起訴,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,法官認為所謂的「保健功效」,必須由主管機關明訂規範並公告,迄今尚未完成,在概念不明確下,依罪刑法定原則,判處蔡女等人無罪。

  • 新聞辭典/空白刑法

    新聞辭典/空白刑法

睡眠雕塑 一月內銷近6千組

判決書指出,味丹生技公司生產的「味丹胺基酸激塑燃燒組」,由康柏公司代為銷售,從一○○年四月起,森森百貨電視購物頻道上,由主持人蔡佩芬邀請藝人寇乃馨代言,其中提及該產品「在睡前服用,就等於有一百個小人在幫忙細胞運動、提升代謝,讓你在睡眠中變美麗窈窕」及「燃燒吧!脂肪!廿一世紀最輕鬆的減重規劃,睡眠中的雕塑魔法」。

檢方︰廣告用詞涉保健功效

檢方偵辦後發現,此產品在一個月內已銷售五千九百多組,獲利一千一百多萬元,由於廣告用詞涉及保健功效,因而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將蔡佩芬、森森百貨及康柏公司等起訴,藝人寇乃馨則因不知情而未被起訴。一審時,法官判處蔡佩芬等無罪,檢方不服提起上訴,由台中高分院審理。

法官審理後,認定該產品雖未獲得衛福部核可,並提及能燃燒脂肪等功效,但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,所謂的「保健功效」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(衛福部)公告,此為法律上所謂的「空白刑法」。

衛福部未公告 形成空白刑法

法官認為,依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,經公告並定義「保健功效」後,才能在法律上被視為完整的構成要件,中央主管機關迄今尚未公告何者屬「保健功效」的定義範圍,依罪刑法定原則,在概念不明確下,無法判定犯罪行為,因而判處蔡佩芬等人無罪,全案確定不得上訴。

通常以違反健康食品法送辦

對於法官所指的「空白刑法」,食藥署副署長姜郁美指出,我國對於保健功效早已陸續公告,包括調節血脂、不易形成體脂肪等十三種,若業者擅自宣稱產品有這十三類功效,卻未經實驗確認、主管機關核可,一般會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送辦。

至於業者違規宣稱的功效,是在此十三種之外的,則須提出科學實證、並經衛福部審查通過者,始得稱為「健康食品」,若業者宣稱的功效與這十三種保健功效類似、又沒有完全一樣,這時就有可能產生類似這次案件的情況。

但這並不代表廠商就可以逃過罰責,這個案子還是可能退回地方衛生局,連同代言人的部分,若誇大療效部分很明確,還是會一併依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。姜郁美並強調,獨立單一判決並不會影響過往裁罰。

 

資料來源: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life/paper/770376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產品未經核准,擅自宣稱13項保健功效,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論處

 

有關103年4月14日自由時報A7版報導,購物台賣減肥產品,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起訴,經法院判定無罪。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,依健康食品管理法,早已陸續公告包括調節血脂、不易形成體脂肪等13項保健功效及其評估方法,若業者擅自宣稱產品有保健功效,卻未經科學驗證並由主管機關核可,可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送辦。食藥署進一步說明,若業者宣稱的功效與13項保健功效類似、但非完全一樣,則可能產生類似這次案內情況,但這並不代表業者就可以逃過罰責,該案還是可能退回轄區衛生局,連同代言人的部分,若誇大療效部分很明確,還是會一併依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。獨立單一判決並不會影響過往裁罰。

食品藥物管理署再次重申,若產品未經核准,擅自宣稱13項保健功效,可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論處。此外,不論是一般食品或健康食品,均屬食品,不具醫療效能,其標示或廣告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內容,亦不得涉及醫療效能,否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,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至500萬元以下罰鍰,或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14條,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以下罰鍰。食品藥物管理署並提醒消費者,勿聽信誇大不實的廣告,均衡飲食、正常作息加上持續運動,才是最好的保健之道。

 

資料來源:食品藥物管理署

http://www.mohw.gov.tw/cht/Ministry/DM2_P.aspx?f_list_no=7&fod_list_no=4556&doc_no=444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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